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做好实验室、实训场所安全日常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实训场所安全隐患,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周口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周口师范学院备案的实验室、实训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实训场所安全检查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有效地排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二级单位所属实验室、实训场所是做好本实验室、实训场所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各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实训场所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 坚持校-学院(校属科研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体制,坚持实验室、实训场所日查、学院(校属科研单位)周查、校级月查的实验室、实训场所安全检查制度,每次检查必须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表》,并留档备查。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实验室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
2.实验室、实训场所安全工作责任人姓名、手机等信息是否正确公示于实验室、实训场所门上等醒目位置;
3.实验室、实训场所及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完善并正确张贴;
4.是否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详细职责,并责任到人到位;
5.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知识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档案与实施情况;
6.师生在实验室、实训场所的实验行为与操作是否科学规范;
7.是否按要求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做好检查、整改记录;
8.二级单位是否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实验室、实训场所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高温高压高磁设备、超低温及特种实验设备等)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年检登记与记录台账等是否规范;
10.危化品的“五双”制度落实情况(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
11.各类化学品尤其是危化品及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购置、使用、存放与记录台账等是否规范;
12.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购置、使用、存放与记录台账等是否规范(含:生物安全柜定期安检与记录),是否符合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级要求;
13.实验室、实训场所各类有害废弃物的存放、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
14.实验室、实训场所功能分区与布置是否正确合理;
15.实验室、实训场所必需的安全警示标识、标志是否完善;
16.实验室、实训场所必备紧急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沙、急救箱、紧急喷淋器、洗眼器等)是否合格可用;
17.实验室、实训场所通风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18.实验室、实训场所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且有明显标志;
19.实验室、实训场所工作人员及学生个人防护是否规范;
20.实验室、实训场所水、电、燃气、门窗是否安全;
21.实实验室、实训场所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22.实验室、实训场所卫生状况是否整洁等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各学院(校属科研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实训场所安全检查台账,规范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学校、各学院(校属科研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向被查实验室、实训场所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规范存档。
第九条 各实验室、实训场所对学校、学院(校属科研单位)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学院(校属科研单位)及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学校、学院(校属科研单位)应限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完成后销号记录并存档备案,确保安全。
第十条 学校、各学院(校属科研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应采取有效手段予以纠正,必要时辅之以相应的惩戒。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酌情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实验室、实训场所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